查看原文
其他

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认定

蔡伟、张丹萍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文 | 蔡伟、张丹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从APS制造单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诉厦门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谈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为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提供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专用品或者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为前提要件。


案情及审理情况

原告APS制造单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PS公司)系一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APS公司主张被告厦门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瑞特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款不同型号打印机芯产品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经比对,三款被诉侵权产品中,型号为EPT488的打印机芯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型号为PT488A 、PT485A的另外两款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部分技术特征。APS公司主张型号为PT488A 、PT485A的两款产品虽然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部分技术特征,但该两款产品系专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故普瑞特公司存在教唆、帮助他人实行专利侵权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普瑞特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部分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系打印机芯,属于打印机产品的通用品,并非用于实施专利技术的专用品,且普瑞特公司亦不存在教唆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恶意。故普瑞特公司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是一种用于可开机构的腔室的开启装置(可简称外壳),用于便利热印刷装置中所用纸卷的装卸。经比对,被告普瑞特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EPT488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而型号为PT488A、PT485A的两款产品为打印机芯,并非用于制造前述外壳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


且打印机芯才是打印机产品核心部件,相较于打印机芯,外壳在整个打印机产品价值所占的比重较小。而APS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普瑞特公司存在教唆他人侵权的具体意图和行为。故APS公司关于普瑞特公司构成帮助、教唆专利侵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普瑞特公司就侵权产品承担相应责任、驳回APS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普瑞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应以提供“专用品”或“积极诱导”为前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在缺少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1.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设计目的

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专利权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逃避专利侵权责任,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由多个行为人共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例如,缺少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或等同特征,则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如果简单以被控侵权物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判决不构成专利侵权,则可能削弱专利权的保护效果,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便产生了间接侵权这一制度设计。


2.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就专利间接侵权作出明文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教唆、帮助行为并不以共同过错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涉及专利间接侵权最典型的表现是帮助者与最终实施发明的人之间往往并无意思联络,帮助者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最终实施发明的人实施。鉴于帮助者主观上“明知”,恶意明显,且其提供的零部件等是发明创造最终实施的“专用品”,故《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调整的范围。该条第二款针对的是教唆侵权,其构成要件除了“明知”,主要是“积极诱导”,该款所称产品不要求必须是“专用品”。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积极诱导与正常传授技术的区别,防止对专利权予以随意扩大保护,侵害了公共利益。


3.间接侵权应以提供专用品或积极诱导为前提

帮助型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而教唆型间接侵权,应当着重审查第三方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被告是否具有积极诱导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行为的主观意图,被告诱导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第三方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诉侵权的PT488A、PT485A产品为打印机芯,而非用于制造专利外壳产品的专用品。且打印机芯才是打印机产品核心部件,相较于打印机芯,外壳在整个打印机产品价值所占的比重较小。如果认定普瑞特公司生产、销售的PT488A、PT485A打印机芯产品的行为间接侵害APS公司专利权,将导致APS公司专利权延伸到组合物的更为关键的组件上,则变相地扩大了APS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至于教唆侵权,APS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普瑞特公司存在教唆他人侵权的具体意图和行为。


4.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法理上讲,间接侵权应当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因此,上述《解释二》在条文中“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具体表述体现的正是这个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提起间接侵权诉讼之前必须存在认定直接侵权成立的裁判。对专利权人来说,在提起诉讼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将间接侵权人和直接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考虑到可能存在直接侵权人已经被在先裁判认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共同被告,解释不作具体规定。


但是,从实际操作看,无论是查明案件事实,还是连带责任的确定,乃至判决的执行,将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效果可能更好。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出于加大对专利权人保护以及诉讼便利性的角度考虑,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诉讼设计及裁判思路亦在调整与厘清中。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妥善运用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等法律制度规则合理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空间。等同侵权和间接侵权是合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与公平性的重要制度,是公平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手段。讲话中特别强调,专利领域中的帮助侵权以被帮助者利用侵权专用品实施了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条件,既不要求被帮助者的行为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也不要求必须将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731号,(2017)闽民终1172号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近期活动 1


想看更多经典案例?
聆听更多精彩点评?
游闽键律师带你畅游知产世界!


近期活动 2


“听书”火热上线,详情请戳!👇


近期活动 3


你有一本电子游戏宝典待查收,详情请戳!👇


 近期热文


SHIPA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